新版规则要求安全主要负责人等5类人员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且配合面谈,否则终止审核!
新版规则要求安全主要负责人等5类人员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且配合面谈,否则终止审核!

2026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5.5实施审核
5.5.1 OHSMS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5.5.2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并采用中文记录审核过程,可补充使用图片/音像作为记录。
5.5.3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和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OHS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5.5.4审核组应与下列人员面谈:
(1)最高管理者和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2)负责OH&S的员工代表;
(3)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4)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OH&S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
(5)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5.5.5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OHS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OH&S方针,OH&S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OHS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5.5.6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官方解读:
1审核组应以中文记录审核过程,图片/音像只能作为记录的补充。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者,可以是一个人或一组人。认证委托人仅对其某个组成部分申请认证的,最高管理者可以是该组成部分的负责人。
3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的主要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认证委托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4负责OH&S的员工代表,是指由员工选举或由工会指定,代表员工参与OH&S事务的人员。
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是指认证委托人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认证委托人自有医疗机构(如职工医院,诊所,卫生室等)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护人员等。
5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的情形,是指由于认证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审核组无法按计划开展审核活动,或无法获取有效审核证据。
6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是指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如认证委托人的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本规则5.1.3条款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一致,对审核方案有重大影响,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来的策划开展审核活动。
7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时,发现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在现场审核日期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表明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已不具备5.1.2所列明的认证条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认证机构应办理获证组织OHSMS认证证书撤销手续。
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过程中,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审核组应终止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