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认证行政处罚书:四次询问机构负责人,查审核员专业能力评定、认证到

一张认证行政处罚书:四次询问机构负责人,查审核员专业能力评定、认证到

2026年2月5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6)16号,朗迪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被罚6万,没收违法所得0.56万,合计6.56万

2025年12月5日,收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移交函,内容显示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5年认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当事人涉嫌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等违法行为。

01第一次对认证机构负责人询问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提取: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授权委托人姚*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审核人员常*霞劳动合同及离职证明复印件一份,

体系认证规则复印件一份,

珠海市润兆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佛山市轩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清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永丰县绿粮油脂有限公司认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姚*胜现场对上述材料予以确认,同时在证据提取单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合市监限提(2025)3011号)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025年12月12日,经领导审批,我局依法予以立案。

02第二次对认证机构负责人询问

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姚*胜进行二次询问,提供了认证费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四份,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安进行询问,王*安提供认证到软件截图一份。

2025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袁*进行询问,袁*提供了由合肥乐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司前员工常*霞专业工作经历的情况说明》一份。

03第三次对认证机构负责人询问

2025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姚*胜进行三次询问,提供《关于朗迪认证检测有限公司相关业务成本支出的说明》一份。

04第四次对认证机构负责人询问

2026年1月15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姚*胜进行四次询问,申诉认证信息上报问题的客观原因及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持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22-1126),颁发日期:2022年10月24日,换发日期:2022年10月24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4日,认证业务范围:认证类别: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根据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具体如下: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给珠海市润兆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112623Q0005R0S,112623S0004R0S,112623E0005R0S,发证日期:2023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

依据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的规定,当事人应按要求不晚于2024年4月9日对获证企业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违法事实发生在2024年,处罚依据是旧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2024年4月9日对获证企业证书状态由有效变暂停,在未予以监督审核通过的情况下于当日变更为有效,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4日,当事人对珠海市润兆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2024年4月17日上报。监督审核收取认证费用为6800元,直接认证成本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5600元。

二,审核员常*霞专业代码认定。常*霞在合肥乐派食品有限公司工作经历与质量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直接相关,符合当事人《认证人员管理程序》中的规定。当事人已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说明。

三,佛山市轩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清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到异常问题。上述两家公司审核时间均为2025年3月23日,当事人审核员王*安均在现场进行审核,由于误操作导致末次会议照片上传出错,导致签到出现异常。当事人已进行整改。

综上,当事人对珠海市润兆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未及时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也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珠海市润兆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当事人的认证活动涉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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