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收集的八项材料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3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包括承包方的人数)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OHSMS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OH&S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OH&S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
(6)OHSMS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解读:
1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服务流程图,轮班的班次,人数,各班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信息,季节性生产/服务时间段信息等。
2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OH&S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可以清单或其他的的形式予以提供。
3OHSMS运行时间的认定应基于多维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体系文件发布实施时间,体系文件实施记录,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记录,过程运行数据等。OHSMS有效运行满足3个月的证据可以是不同形式,由认证机构自行确定可接受的证据形式,但至少需要满足GB/T 45001/ISO45001要求的文件化制度实施已满3个月。
4认证委托人在申请日前一年内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列明的各级安全事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明的职业病,或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则需要提供发生上述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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