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因减少最低审核人日、未全部到多场所现场审核,被罚5.5万
202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6]4853号),*检(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因减少现场审核人日,未全部到达多场所现场审核被罚5.5万!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安排郑*,赵*雷,付*三位审核员对河南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初审一阶段三体系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8点到12点,2024年5月22日到5月23日开展初审二阶段,从上午8点到下午5点,安排郑*为组长,赵*雷,付*为组员开展审核,2024年5月29日审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颁发证书。
当事人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为基础,按照低中高风险进行分级,得出总部审核人日为7.5人日。经调查,根据认证规则此次多现场审核最低人日数应为11.5人日,当事人审核人日数计算方式不正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在根据获证组织认证业务范围为低风险减少审核时间后又重复计算减少审核时间,共计缺少审核时间4人日。
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30%,4.2.1.2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
针对当事人只审核一个项目现场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此次审核共有5个项目现场,审核组抽取3个项目现场,但实际只去了周口市中心医院文昌路院区进行现场审核,另外的两个车站项目现场(周口火车站,沈丘火车站)因正在开展"2024年安全生产月",未能按照审核计划开展现场审核,对车站的文件记录等进行资料审核,在《一阶段审核报告》中审核组说明了该问题,但未在《不符合报告》体现此问题,未向当事人报告,直接作出了同意认证注册的认证决定。
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4(3)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当向认证机构报告,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当事人与河南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认证费用共计20000元,实际收到认证费用8700元,其中直接成本3075元(审核员审核费),缴纳税金85.81元,银行手续费33.06元,违法所得共计5506.1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