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业因储气罐、压力容器设备未检被行政处罚

家企业因储气罐、压力容器设备未检被行政处罚

案例一

2021年4月20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冻空压机房内有三台用于生产车间降温的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正在使用,每台机组上有一台蒸发器、一台冷凝器、二台油分离器属于压力容器,上述压力容器于2009年6月份经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使用以来当事人未对上述压力容器申请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故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2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9号的苏州中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空气压缩机(产品型号GA13+-8.5),显示工作压力7Bar(即为0.7MPa),介质为压缩空气;相连的储气罐(产品编号1013JTDB1491)压力表显示1.25MPa,该罐设计压力1.05MPa,制造日期2010年8月,推荐使用年限7年,该罐于2010年11月投入使用至检查当日。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储气罐配套用的压力表及安全阀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校验)证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10月21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太仓金镶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中部1个储气罐的压力表超期未检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该公司污水池、高压釜、环保处理设施涉及“0301有限空间作业”、储气罐涉及“0314空压机储气罐超压”,以上属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未按照规定设置公示栏对上述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公示;经查验台账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021年11月15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对该公司进行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4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3月23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市滨湖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超期未检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用气体机房10台储气罐的定期检验报告,据当事人陈述,上述10台储气罐除首次检验外,后期均未进行定期检验且一直处于使用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暖空调机房发现1台蒸汽分气缸正在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设备的使用登记证。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0万元。
 
 

案例五

2022年10月27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在履行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义务中发现,珠海某石化有限公司车间加氢装置内的8台处于使用状态的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注册登记,加氢装置区域内的1台正在使用的贫胺液加热器(设计压力〔管程〕:0.68MPa,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管程〕:0.5MPa)的压力表读数显示为2.15MPa,已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立即通报辖区市场监管局。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接通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车间的该贫胺液加热器处于使用状态,管程连接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为0.25Mpa。在该公司二车间发现8台正在使用的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报告的压力容器。
经查实,上述贫胺液加热器以及8台压力容器在2014年9月安装,于2019年8月投产。2022年10月27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查时该贫胺液加热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管程〕:0.5MPa)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为2.15Mpa,超出管程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4倍之余,由于工艺调整不当,导致当时超参数规定范围使用,在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查后,当事人已立即整改。上述8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计处25万元罚款。
 

案例六

2023年4月26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现场使用的8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3年4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楼生产车间区域有一台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正在运行使用中,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报告。
经查明,涉案储气罐由该公司于2018年购进,系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简单压力容器的界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压力容器的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储气罐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检定校验报告,且在《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上述压力容器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检定校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3年6月14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份开始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充装活动,且1台压力容器和4个正常使用的液氧气瓶未经登记、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4个、罚没款1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海天煤业有限公司因1根据进风立井(扩刷)开工报告和提升机(调度绞车)运行记录显示,浙江华越海天煤业进风立井(扩刷)工程于 5 月 1 日开始施工,提升机在新安装后,未经检测、验收合格就开始投入运行;2进风立井提升绞车吊盘、吊桶、悬吊装置的销轴使用前未进行无损探伤检测;3进风立井空气压缩机为油润滑,未装设断油保护装置,空压机储气罐未安装超温保护装置被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处人民币 9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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