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都受罚,原因竟然是

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都受罚,原因竟然是

认证机构名称: 深圳XX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绍柯市监处罚[2025]520号  行政处罚:10万 执法部门: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07-08  深圳XX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案 。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为浙江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当事人在为浙江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过程中未与当事人签订认证合同,也未进行线下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认证认可过程中未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积极配合调查,无依法从轻情节,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获证名称:浙江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号:绍柯市监处罚(2025)265号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甲方)与青岛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代理合同,由青岛众展达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帮助当事人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同约定三个证书认证初次综合费用15800元。合同具体内容包括:

“一、合同类型:初次审核;二、服务类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六、甲方责任6.1在本合同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资料清单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材料”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取得质量管理体系队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体系证书,上述体系认证机构为深圳XX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经查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系统,当事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组成员徐XX,刘X,发生时间2024-04-20至2024-04-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顾XX,发生时间2024-04-20至2024-04-21,当事人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过程中未进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审和管理评审等体系文件,与深圳XX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未进行线下审核。 

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我局查,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证书办现流程,确认当事人仅向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当事人公司资质,公司花名册,员工参保证明,公司租房合同,最终支付15800元给青岛众晟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办理了上述三个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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