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认证机构因发证企业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被罚5.84万!

上海一认证机构因发证企业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被罚5.84万!

 

认证机构名称: 上海北宸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84万元,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5)012024001398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2

处罚行政机关: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案件交办通知书(沪市监认交[2024]12号)》,反映当事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相关违法线索立案调查。

 

(一)关于当事人对上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认证问题的认定

 

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至11日对上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初审二阶段审核。在对工程部的审查过程中,由于“**公司”的客户江苏**普森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不允许外来人员在公司内部长时间停留为由拒绝审核员进入场所进行审核,审核员遂在“**公司”上海办公场所通过微信音视频方式沟通并通过微信视频方式观察现场、传输审核证据等方式完成了此次对“**公司”工程部(含机电设备检修服务多场所)的审核,对“**公司”财务部、管理部、综合部采用了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了审核。

 

在《关于远程审核活动的说明》(CNAS-EC-063:2021) 4.4相关组织对远程审核的指南中,提供了若干可以参考的文件,如《认证机构远程审核指南》T/CCAA36-2022)(以下简称《审核指南》)。《审核指南》A.2.1适宜选择远程审核方式的情况章节中列举了7种可选择远程审核的情况。当事人在其内部文件《远程审核实施规范》(BCCO-03TD-16)5.1.1章节中将《审核指南》列举的其他适宜条件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如“进入场所受限制”等。

 

在对工程部审核条款(内容)中,除机电设备检修服务多场所涉及的条款(内容)以及公司的相关文件外,审核还涉及到维修人员所使用的工具、与工程部经理吕**、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代表吕*的沟通交流、监视和测量的资源以及相关作业纸质记录等。

 

 

上述审核对象除机电设备检修服务多场所以及公司的相关文件外,均未被限制进出机电设备检修服务多场所,也不符合适宜远程审核的情况,故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要求采用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当事人全部采用了微信音视频方式进行了审核,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当事人的审核员王*在对“**公司”的“ES6.1.2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和措施的策划、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和机遇的评价”条款的审核过程中,查看了《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等文件,作出了“识别基本适宜组织活动。”的结论。

 

在“**公司”的《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文件4.4.2 能源资源消耗的评价中显示“当单项分值为10分或E+F>14时,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4.5环境因素的更新中显示“每年综合部组织公司对环境因素进行一次重新判别并评价,并编制新的《公司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但在2024年8月9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的认证活动监督检查中,查见“**公司”的《公司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显示日期为2023年1月5日且截止至监督检查日未更新。《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中仅显示办公活动-生活垃圾、废墨盒等的排放;电器设备使用-用电线路短路、老化等引起潜在火灾的发生;机电设备维修服务过程-废油抹布的排放;机电设备维修服务过程-废油的排放,未显示《公司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中其他合计分值大于14分的项目,且《公司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显示“∑>18即定为重要环境因素”,与其《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文件规定不符。故“**公司”提供的ES体系运行材料与实际不匹配。

 

另查,当事人对“**公司”初次认证费用为人民币8400元。

 

(二)关于当事人对**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认证问题的认定

 

当事人对客户即获证组织**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证的审核范围为发电机(三相无刷交流发电机、永磁发电机)、柴油发电机组的制造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活动,认证领域为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在生产活动中涉及职业病危害主要有为喷漆废气、电焊烟尘,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公司”所属电机制造行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类别。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规定,“**公司”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公司”于2024年3月委托广东****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广东****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出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AYDS(检)字 2024 第0109号),结果判定均为合格。

 

但“**公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存在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045001:2018, IDT)9.1.1 总则a)1)条款要求组织需要监视和测量的内容包括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程度,当事人的审核员王*在对“**公司”的“ES9.1.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总则”条款的审核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作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效”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当事人对南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证书信息报送不及时的认定

 

当事人于 2022 年1月27日向南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9001,证书编号:871-22-Q-01002-ROS),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撤销了上述证书并于次月11日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报送了撤销信息。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信息报告规范》中报告时间:“所有认证机构可以根据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信息变化情况实时报告,但当月数据不得迟于下个月10日报告(遇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的规定,当事人比规定晚报告了1日。

首页    行业动态    上海一认证机构因发证企业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被罚5.8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