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45001 , 8.1.2,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法定要求)。

ISO45001 , 8.1.2,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法定要求)。

 

问:ISO 45001认证审核,现场审核为什么必须检查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的实施情况?
答:法定要求!(标准相关条款6.1.3;6.2.2;8.1.2;9.1.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对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作出了强制要求,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
  •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九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等六类。第十三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 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 等规定执行。
  • 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其中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健康监护。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等条件的,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该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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